車輛購置稅稅率將維持10%
發布時間: 2017-08-08 14:55:28 |來源:經濟日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車輛購置稅實施10多年來,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較高。從實際執行情況看,不需要進行大的調整,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實現車輛購置稅平轉立法。
此外,為減少納稅人負擔和征納矛盾,《征求意見稿》取消了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8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采取稅制平移的方式將此前國務院有關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對少數征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
16年間共征稅22933億元
“兩部門就制定車輛購置稅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舉措。”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說,制定車輛購置稅法有利于完善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更好保護納稅人權利。
車輛購置稅制度對于組織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引導汽車產業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我國自2001年1月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10%。截至2016年底,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6年征收車輛購置稅2674億元。
稅負保持基本不變
車輛購置稅實施10多年來,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較高。兩部門表示,從實際執行情況看,不需要進行大的調整,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實現車輛購置稅平轉立法。因此,《征求意見稿》延續了現行規定,車輛購置稅稅率仍為10%,確保了稅法平穩實施。
同時,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征求意見稿》對應稅車輛分類、計稅價格核定方法等少數事項進行調整,使稅制更加科學合理。
《征求意見稿》取消了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對此,兩部門表示,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
高度重視稅收法定原則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立法法的決定,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其后,中央審議通過《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確定,開征新稅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的稅收法律,同時對現行15個稅收條例修改上升為法律或者廢止的時間作出了安排。
“近年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高度重視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既循序漸進又加快步伐。”劉劍文說。
此外,在去年底國新辦營改增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回答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關于增值稅立法的提問時表示,目前增值稅是按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批準的試點辦法征收的,“立法的工作需要與增值稅改革試點和改革方案有機結合,適時啟動增值稅立法工作,把改革成果和改革取得的成效、制度性安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增強稅制的規范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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