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最高處3萬元罰款
發布時間: 2016-03-09 14:43:51 | 來源: 新華網 | | 責任編輯: 沈曄
3月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日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由市、縣級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辦法共5章36條,將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國家食藥監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省級食藥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市、縣級食藥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異地檢查、交叉互查。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生產者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例如,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履行法律義務;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等情況。
《辦法》要求國家食藥監總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規定,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省級食藥監督管理部門對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進行細化、補充;市、縣級食藥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此外,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分為符合、基本符合與不符合3種形式,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辦法》還規定市、縣級食藥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日常監督檢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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