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7月1日起手游未經審批不得上線
發布時間: 2016-06-03 10:03:20 | 來源: 北方網 | | 責任編輯: 沈曄
手機游戲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了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公告,對于移動游戲受理、申請出版題材內容、變更運營機構手續等公布了相關管理規定。公告顯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原文如下:
新廣出辦發〔201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游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絡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游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具有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二、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游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游戲內容規范》,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游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見附件),并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復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復意見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復文件后,應按批復文件要求,組織游戲上網出版運營,并在游戲上網出版運營后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條范圍內的國產移動游戲,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互聯網游戲作品和電子游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范通知》)和《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其中,《規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報材料中第(二)至(六)項變更為提交《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
五、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游戲,按照《規范通知》和《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六、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游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游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游戲名稱后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七、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變更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游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移動游戲上網出版運營時,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應負責游戲內容完整性,須在游戲開始前、《健康游戲忠告》后,設置專門頁面,標明游戲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信息,并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內容出版運營。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審核并記錄游戲日常更新,對擅自添加不良內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應程序辦理游戲出版批準撤銷手續,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移動游戲聯合運營單位在聯合運營移動游戲時,須核驗該移動游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聯合運營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的移動游戲。
十、各類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生產和經營單位預裝移動游戲時,須核驗該移動游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以及侵權盜版的移動游戲。
十一、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與技術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已獲批準移動游戲出版情況的監督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十二、已獲批準且涉及異地運營的移動游戲,由受理申請出版該游戲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第十一條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異地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進行日常監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游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含各類預裝移動游戲),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十六、請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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