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發布網絡食品查處辦法 平臺違規或被停業
發布時間: 2016-07-14 15:44:14 |來源: 中國經濟網 | |責任編輯: 沈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圖為發布會現場 記者韓肖/攝
2016年7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做出規范。
《辦法》顯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具有向當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網絡數據備份與故障恢復、對入網食品信息進行登記、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義務。
《辦法》表示,對違反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需具備相應處罰措施。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備案義務、未對入網食品信息進行登記及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未保存食品交易信息,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對不具備網絡數據備份與故障恢復技術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進行警告,拒不改正者處3萬元罰款。對于提供虛假信息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于有違法行為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中還表示,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并導致發生致人死亡或發生嚴重人生傷害等嚴重后果,該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將面臨停業,并會被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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