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 相關方面做出回應
發布時間: 2016-08-01 14:13:29 |來源: 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日前,“微信購物不受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說法,引發熱議。網上購物日益成為重要的消費形式,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成為伴生問題。微信購物是否適用消法?網上購物維權又要注意什么?
近日發布的《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有一段關于微信購物適用法律的論述:“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此言一出,引發熱議。
甘肅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負責人在受訪時回應,《報告》是專門基于上半年的投訴作出的情況分析,主要針對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間的交易”行為,“但措辭和表述不完整、不嚴謹。微信購物適用法律應區別對待,現在許多具有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也通過微信開展銷售活動,這類情況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
消法不保護微信朋友圈私人交易
“判斷微信購物是否適用消法,應該進行分類討論。”甘肅省工商局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說。適用消法調整的微信購物行為主要包括:第一,取得合法資格的市場主體通過微信進行交易;第二,在取得合法資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臺)上進行的交易;第三,通過微信公眾號的方式推銷產品和進行交易。公眾號面對的不是特定對象,微信用戶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商品服務,因此公眾號的營銷行為應當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
“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的交易,交易的對象為特定對象,屬于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難以適用消法來調整和規范,應當屬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的范疇。”該負責人解釋。
也有觀點指出,通過私人交易購買商品后,因為產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消法向生產者(即產品廠家)要求賠償。
微信購物并不是無法可管的真空地帶
微信中“私人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消法,但并不代表消費者沒有了維權依據,也不意味著工商部門可以不履行監管的職責。甘肅省工商局網監處負責人說,對微信購物這一不斷發展的新興業態,應當持鼓勵歡迎態度,相信今后會出臺相關法規予以規范和監管。
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高秉明律師認為,微信購物并不是無法可管的真空地帶,發生糾紛可以適用合同法等法律解決,如果商家涉嫌違法犯罪,就要進一步追究其責任,已經有微商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
不過,私人之間通過微信進行買賣,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維權難也是事實。《報告》指出,今年上半年,甘肅省互聯網銷售服務類咨詢2046件,同比增長100.04%,其中微信網購糾紛迅猛增長,主要問題集中在:出售的商品質量不過關;微信付款后商家不發貨;售后服務無保障。
“和需要通過正規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的網購不同,個人通過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務,只需要注冊一個微信賬號,無須實名制和辦理相關證件就可開張,消費者無法準確得知賣方的信息。” 12315指揮中心負責人說,作為社交工具,微信的封閉性強、私密度高,加大了監管難度。
“由于大多數消費者不能確定賣家真實信息、無法提供相應的消費憑證,所以對微商的投訴往往無法受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甘肅省消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成功調解的微信購物糾紛,基本都是賣方在線下有實體商鋪。
微信將限制返利類商戶接入
為微商提供移動互聯渠道接入服務的運營商,應當承擔哪些管理責任呢?
“微信上常見的售賣行為和交易,事實上并不是在微信平臺本身完成的,而是各個應用借助微信實現的擴展。”騰訊公司的微信團隊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用戶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規;對于違反相關法律和微信用戶協議的行為,微信會聯合權益人進行堅決打擊。用戶如果在使用微信過程中遇到侵權,可以通過微信的舉報入口進行舉報。
微信團隊也表示,會對欺詐類賬戶持續進行嚴厲打擊,自2015年12月13日至今年6月11日,已經封號超過10萬個。“我們將嚴格限制返利類商戶接入,甚至會拒絕其使用平臺接口。”
觀點
工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企業用微信營銷適用消法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之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目前興起的微信個人代購,難以根據消法的條款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消法調整的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微信代購往往是打著“朋友、熟人幫忙”的名義進行,屬于私人委托,許多還是業余兼職。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代購人就是經營者,出現糾紛后被視為普通民事糾紛的可能性更大,也難以適用消法的規定。如果企業通過微信進行營銷,開展代購業務,則適用消法的規定。
沈陽市消協支招
網購要注意保留截圖等證據
沈陽市消協秘書長王金文建議消費者在企業微店購物遇到問題時,可采取以下步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收集、保留證據。用手機從各角度拍下假冒偽劣產品的照片,將與賣家的聊天記錄截圖,以備投訴時使用。二是聯系賣家進行退換貨。三是聯系第三方交易平臺(微店)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明知或應知賣家侵害買家合法權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可向交易平臺索賠。四是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門或消協組織投訴。五是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警立案。六是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有權向銷售者和生產者進行索賠。
律師分析
自然人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經營者”
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乃超認為,消法并未對經營者進行明確定義,一般的理解是指取得營業執照的經濟實體。但今年2月,工商總局發布《網絡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指引》(征求意見稿),將網絡商品銷售者界定為“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把“自然人”也劃入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疇,說明“經營者”的定義未來還是會有變化的可能。
“根據消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但微信不屬于網購平臺,消費者難以據此對微信平臺提出賠償要求。”甘肅正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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