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征意見 界定商品完好標準
發布時間: 2016-09-27 15:18:42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 |責任編輯: 沈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對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適用范圍存在不同理解,交易過程中部分經營者沒有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沒有進行“一對一”確認;對商品完好標準的界定存在爭議,部分經營者因消費者拆開外包裝查驗商品而拒絕無理由退貨,甚至要求包裝必須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試用;對于退貨的程序、環節沒有詳細規定,容易導致消費糾紛發生等等。對此,社會各界要求對“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細化。201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明確提出由工商總局負責研究制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
為回應社會關注,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保障《消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實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國家工商總局組織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過程
最初,《辦法》考慮以非強制性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形式出臺,并于2016年2月4日-3月5日期間通過總局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質檢總局、食藥總局等部門意見。3月3日召開了部分電商企業參加的座談會,專門聽取了經營者代表意見。隨后,對各方面反饋的合理意見建議積極予以了吸收,在發文形式上將《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調整為國家工商總局規范性文件《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規則》。5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會同中消協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規則》座談會,聽取了部分省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以及部分電商企業意見和建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為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強化經營者的責任,現擬將《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規則》調整為《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并以總局規章的形式出臺。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范圍
《消法》規定了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實踐中,經營者和消費者關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夠適用無理由退貨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經營者甚至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進行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無理由退貨制度,往往導致消費爭議發生。為此,本《辦法》根據商品的性質,列舉了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第七條)。
(二)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
《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未加以明確。實踐中,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為此,《辦法》將普通“商品完好”界定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并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第八條)。同時,《辦法》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明確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第九條)。
(三)詳細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程序
為增強無理由退貨的可操作性,《辦法》明確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第十條);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第十一條);明確了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第十二條),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第十三條),細化了使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第十四條)等優惠、信用卡(第十五條)等情形下退款方式。
(四)加強了網絡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辦法》進一步明確工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強化了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特別是《辦法》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確規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第二十五條)。
對于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行為,《辦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設立了對應罰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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