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規定出臺 專家稱具里程碑意義
發布時間: 2016-06-27 08:58:56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相關資料圖。圖片來源:網信辦官網截圖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5日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主體的行為、義務和責任分別作了規定,要求相關服務主體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的比例上限;不得通過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等。
專家對此表示,此次《規定》出臺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商業搜索服務的行為規范可以用“信息服務”來規制。
——《規定》出臺的目的
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規定》。《規定》指出,這是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采訪時表示,此次《規定》也是對最近一段時間,信息搜索服務尤其是搜索引擎熱點事件的回應。
資料圖
《規定》出臺的意義
——商業搜索服務可以用“信息服務”規制
對于《規定》出臺的意義,朱巍表示,《規定》必將成為中國新時代網絡搜索服務法治化的里程碑,為即將到來的“互聯網+”產業革命準備好法治基礎,為中國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制度基礎,為廣大網民的知情權做好權益保障。
朱巍認為,《規定》出臺還有一個意義,即在《廣告法》做出修改之前,商業搜索服務的行為規范可以用“信息服務”來規制。
他解釋道,這主要是因為付費搜索服務并未禁止,但我國現有法律并未對其進行明確定義,現行《廣告法》無法將其有效涵蓋在內,在立法層面出現了對競價排名的法律性質的“立法性空白”,“這需要用‘信息服務’來規制。”
資料圖。
規范對象和范圍如何界定?
——不僅指搜索引擎,包含信息搜索、聚合服務
《規定》顯示,其規范的對象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從互聯網上搜集、處理各類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
朱巍認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僅僅指搜索引擎,還應包括各種形式的信息搜索、信息聚合平臺,如淘寶、視頻網站等都應該包含在內。
他解釋道,5月9日,國家網信辦提到將出臺的《規定》時,主體沒用“搜索引擎”,而是在這個基礎上擴大到“信息搜索服務”,所以此次《規定》的對象并不單指搜索引擎企業。
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院長,中山大學互聯網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張志安也認為,《規定》出臺會促進網絡空間的清朗、提升網絡信息的質量,企業、媒體和政府都應遵守。
另外,《規定》第二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適用本規定。朱巍對此解釋道,《規定》管轄是屬地管轄原則,即在中國境內所有從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者都需要遵守,不管是內資還是外資,也不管服務器設在哪里,只要在中國境內從事相關業務,就都是《規定》管理范疇。
資料圖。中新網吳濤 攝
《規定》有何作用?
——打擊非法網絡公關,保障網民知情權
《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鏈接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出臺此條規定是因為少數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或其員工收取費用,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索結果,或者提供斷開相關鏈接等服務。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和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市場秩序。
朱巍認為,《規定》的出臺,可以更好地保障網民的知情權,他指出,盡管現有法律并不排斥搜索服務的部分商業性,但究其根本,搜索服務的公共信息服務性質還是非常明顯,搜索結果的客觀與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網民公眾的知情權,也關系到其它被抓取者的表達權與傳播權利。
——搜索引擎企業回應
百度稱每頁推廣不超4條,360稱放棄一切醫療推廣
《規定》發布后,對企業,尤其是對搜索引擎企業將產生什么影響呢?朱巍表示,《規定》制定的比較科學,相對溫和。“單獨對搜索引擎企業的影響沒想象中那么大,主要還是對其行為做了一些規范、對其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做了規定。”
“但《規定》分別從立法理由和依據、管理對象和性質、監管主體、法定義務、打擊非法網絡公關、付費搜索規范、用戶權益保護等方面做出了科學和全面的規定。為中國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制度基礎。”
《規定》出臺后,部分搜索引擎企業作出回應。百度表示,將切實依照網信辦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同時歡迎廣大網民隨時監督舉報。具體業務方面,百度稱每頁不超過4條推廣廣告。
奇虎360表示,對《規定》的出臺表示積極擁護,將切實對照《規定》加強管理,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360還重申了放棄一切商業醫療推廣業務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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