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從1月1日起,對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可以從租金收入中減除一定費用和有關稅費,以及憑有效、準確憑證證明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實際工作中,一些納稅人因故未能取得或未留存相關憑證,不能從租金收入中進行扣除,導致稅負上升。針對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在《公告》中明確:對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再以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適用稅率住房為10%,非住房為20%。
舉例來說,王先生2021年1月將一套住房出租給李先生使用,合同約定租期一年,租金72,000元已一次性支付。由于王先生在修繕房屋時沒有取得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按照《公告》發布之前據實征收方式,王先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760元,即72,000元×(1-20%)×10%,其中20%為稅法規定可以減除的費用;《公告》發布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王先生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60元,即72,000元×5%×10%。
據了解,公告并不涉及對房屋租賃市場稅收的清理,重點在于明確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從兩種方式的比較來看,核定征收方式充分考慮了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實際情況,有利于減輕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負擔,有利于促進云南省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六穩”“六保”大局。(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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