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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察者,請連帶賠償!——華晨債投資者起訴中介機構

失察者,請連帶賠償!——華晨債投資者起訴中介機構

發布時間:2022-02-28作者:張欣然責任編輯:劉靜

華晨集團的破產重整還在進行中,一些債券持有人已將中介機構告上了法庭。

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近期,一家私募基金將為華晨集團發行債券提供服務的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起訴至法庭。該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至10月中旬前,持續買入華晨債。

2020年10月23日,華晨集團首只債券違約,此后存量債券觸發違約。2021年11月,華晨集團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去年4月,證監會就華晨集團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等五項違法事由,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年9月,證監會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了解,此次訴訟中,該私募機構以發行人虛假陳述、中介機構失察的理由,要求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持倉債券的全額本息。

此前已出現過類似判例。就在去年9月,最高法就“五洋債”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相關中介機構再審申請。參與“五洋債”發行的中介機構,最終需承擔連帶責任,并向投資者賠償。

這次,私募機構向華晨債的中介機構起訴求償,可以看到“五洋債”案類似的結果嗎?類似案件頻出的背景下,中介機構在債券發行中的行為,將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華晨造假中介機構被訴

去年的一張處罰認定,讓華晨集團債券持有者認為找到了新的求償途徑。

華晨集團是我國十大整車生產商之一。2020年10月23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債券到期。但企業并未向相關賬戶打款。由此,該集團的債券出現違約。

2020年11月2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華晨集團重整申請,標志著這家車企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同日,該公司受到證監會立案調查。

歷經數月調查,2021年4月21日,證監會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于當年9月最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晨集團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虛假記載;華晨集團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華晨集團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由于華晨集團借助虛假的年報,才符合債券申報“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的條件,并順利拿到了債券批文。在業內人士看來,華晨集團實際上實施了欺詐發行債券行為。截至目前,華晨集團存續債券14只,金額172億元,已經全部觸發違約。

此外,華晨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債務逾期和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以及重要股權轉讓事宜都未披露,從而涉及虛假陳述之違規行為。

該處罰決定認定了華晨集團所存在的違法違規事實。同時,也讓外界對華晨集團債券發行中的中介機構所承擔的責任問題,產生了聯想。

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數家私募基金投資者發起了起訴華晨債券發行中介機構的流程,其中一家私募基金將民事起訴書送到了北京金融法院。

該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4日分多筆買入了華晨債券。2020年10月23日,華晨集團出現債券違約。迄今,該機構未能拿到本息。

在該訴訟中,被訴中介機構包括本期債券主承銷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中介機構被訴冤不冤?

被投資者起訴的債券發行中介機構,究竟冤不冤?

前述私募基金認為,發行人在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利潤,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可以認定,發行人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8年4月28日(即2017年年報披露日,編者注),而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20年11月20日(即證監會立案調查日)。

該私募基金基于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購買了案涉債券,并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后賣出、持有案涉債券。因而,該私募基金認為,其遭受的投資損失與發行人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京師律師事務律師許浩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存續的華晨集團債券均存在虛假信息陳述的問題,債券持有人可以基于華晨集團債券虛假陳述行為,嘗試主張賠償責任。此外,除針對華晨集團,還可以向相關中介機構主張賠償責任。

在許浩看來,鑒于發行人華晨集團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的程序,原告方以期多一條求償的途徑,選擇了起訴中介機構。而司法實踐中,中介機構被起訴最多的就是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落實中介機構責任敲警鐘

“五洋債”中介機構被判罰的事件一時間轟動市場。那么,“五洋債”案與此次華晨債訴訟有可比性嗎?

債券違約訴訟資深律師李齊山(化名)認為,兩案相同之處則是都在起訴發債中介機構(包括主承、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不同之處在于:首先,“五洋債”案屬于欺詐發行,華晨案屬于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其次,“五洋債”案涉及的個人投資者比較多,華晨債雖然也有個人投資者,但機構資金占比要大很多。最后,“五洋債”案僅涉及2只債券,總規模13.6億元,而華晨債案涉及的債券規模達172億元。

而對于監管并未對中介機構下發行政處罰之事,李齊山認為這不是本案的關鍵因素。在他看來,現在以虛假陳述名義起訴,不存在前置程序。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斷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證監會對中介機構的處罰,不是先決條件。‘五洋債’案中,證監會先處罰了發行人,過了半年才對中介機構處罰,這并沒有影響訴訟的進行。”他說。

深高投資創始合伙人、首席投資官李凱認為,如果本案可以勝訴,會對中國信用環境產生好的促進作用:一是中介機構會為失察失職付出應有的代價,二是華晨集團的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以司法訴訟的形式得到確認。

許浩則表示,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斷改革發展的大背景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中讓證券中介機構承擔責任,能起到威懾證券中介機構的目的,對落實中介機構責任、促進證券市場改革起到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在司法裁判中公平公正地處理證券中介機構責任承擔問題,可以促進建立公開透明誠信的證券市場秩序。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張欣然


標簽:債券,機構,華晨,中介,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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