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互聯網思想武裝8億農民
發布時間: 2016-03-08 09:43:19 | 來源: 環球科技 | | 責任編輯: 沈曄
今日,全國人大代表雷軍公布兩會提案,雷軍提出了《關于繼續改善創業創新環境的建議》以及《關于大力發展農村互聯網打造現在智慧農村的建議》。
雷軍建議,《公司法》應回歸“自由約定”原則,接受人力資本出資、解決股東之間股權比例約定的限制,解決股東自由約定中程序設定的限制,全面推行優先股、加大股東自由約定空間。同時實行公司章程工商備案制,改善創業創新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雷軍還建議大力發展農村互聯網,打造現代智慧農村。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過程中,用互聯網思想武裝8億農民,結合互聯網工具進行改造和發展,搶占全球農村互聯網的戰略高地。
以下為雷軍兩會建議全文:
關于繼續改善創業創新環境的建議
修訂《公司法》回歸自由約定公司章程推行工商備案制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新引擎。在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撐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破除對個體和企業創新的種種束縛,形成雙創的新局面,我國經濟發展就能再上新水平。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浪潮中,加快改善創業環境就顯得尤為迫切。盡管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就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優化服務而出臺實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商事制度改革等,對改善創業創新環境已經起到了顯著效果。但是,支持大眾創業制度建設中尚有不足,首當其沖的是,《公司法》已經落后于當前日新月異的經濟形勢和雙創局面。
我建議,《公司法》應回歸“自由約定”原則,接受人力資本出資、解決股東之間股權比例約定的限制,解決股東自由約定中程序設定的限制,全面推行優先股、加大股東自由約定空間。同時實行公司章程工商備案制,改善創業創新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一、允許人力資本的自由約定
修法理由:
《公司法》不承認人力資本可作為出資形式并獲得股權,使創業投資模式法律架構的基礎不復存在。在人力資本處于次要輔助地位時,不會有太大矛盾沖突,但在創業投資模式以人力資本為主導時《公司法》就完全不能適應。其實,我國從改革開放之初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到后來的國有企業MBO、私有化,再到后來對激勵股權制度的探索,都體現為對人力資本的逐步認可。2014年《公司法》修改了對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和數額等方面的要求,也體現出物力資本地位的降低。但這些探索沒有從本質上改變人力資本不能出資的事實。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和TMT時代的到來,創業投資模式第一次使人力資本成為了企業發展的主導因素,而不再是可有可無的陪襯,我們不能不去正視它的存在。《公司法》不與這一創業投資模式通常的法律架構相融合,導致創業者的人力資本出資不能被認可,使創業投資實踐產生了法律障礙和增加了投資人、創業企業的法律風險。
修法建議:
1. 允許人力資本的自由約定,接受人力資本作為出資形式。
2. 在公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件中對人力資本出資和物力資本出資分別進行公示,明確兩類出資人不同的股東責任。
二、全面開放優先股允許股東權利自由約定
修法理由:
人力資本固然重要,但基于人力資本的特有屬性,必須有一套制度對人力資本進行制約。而在相信公司股東自身智慧的前提下,充分開放股東權利的約定空間,讓股東們有足夠的自由根據具體情況來約定股東權利、義務的分配,并完善配套措施,才能放開企業的手腳,最大程度發揮制度的力量。給予股東更大的自由約定空間,可以采用優先股制度。創業投資模式的實踐中,有諸多常用股東權利的約定安排,這些安排也體現了優先股制度的精髓,實現了創業投資模式中創業者和投資人的利益平衡,是創業投資模式能夠存續并發揮巨大活力的基本保障。
目前《公司法》對部分股東權利在一定范圍內開放了自由約定的空間,但開放空間不夠;在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中,也有對優先股制度的立法嘗試,但做了狹義解釋,把優先股理解成一種少管理權、多分紅權的類似于債權的股權制度。
修法建議:
1. 設立廣義的優先股制度,進一步開放股東權利的自由約定空間。
2. 與優先股制度相關聯的配套制度要進行相應修改。
三、解除股權比例約定的限制,允許股東自主約定股權比例
修法理由:
公司法限制股東自由約定股權比例,股東持股比例只能按照出資來確定,出資只能有限定的幾種方式。而實踐當中,股東獲得股權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專業技能和經驗、行業號召力、無形的資源、承諾未來對公司承擔的管理責任等等。只要股東真實、自由的約定,愿意給某位股東股權,不管他是否按規定的形式出資,也不論出資多少,均體現所有股東的理性選擇,也應該是最優選擇。《公司法》過于限制出資方式和按照出資比例持股,阻礙了多樣化的股東參與公司活動。這條修法建議與關于人力資本和優先股的建議相關聯,請人大綜合考慮。
修法建議:
1. 《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層面上引用“股權”這個詞,而不是用出資來代替。
2. 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約定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不一致。
四、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備案制,解除自由約定的程序限制
修法理由:
《公司法》在允許個別股東權利由股東自由約定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定的程序要求,而正是這些程序要求常常成為股東自由約定的障礙。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知,公司法在股東權利的表決權實際上已經允許股東可以自由約定,同時規定了要將這種特殊權利安排寫入章程中。
但實踐中,由于我國對公司設立和變更實行核準制,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接受工商局的備案和實質性審查。基于審核壓力,為了提高效率,很多工商機關要求企業使用簡單的標準模板,客觀上造成了公司章程修改的難度和低效率。實踐操作中大量存在不把股東權利的特別約定寫到公司章程中去情況,因此使得股東權利的特別約定出現瑕疵和法律風險。
既然已經給股東約定的自由,只要事后有證據證明這種股東間的自由約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無論形式如何,均應讓其得以實施。
修法建議:
1. 取消工商機關對公司章程關于表決權內容的核準制,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備案制。
2. 僅對股東自由約定表決權的比例做形式審查,而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
農村互聯網正在形成巨大的臺風口,是中國未來十年的黃金創業機會。我國作為超級農業大國,具有廣袤的農村大地和巨大的農村人口,給農村經濟插上移動互聯網的翅膀,將有機會在廣袤的農村大地上,孕育出新的經濟奇跡。農村互聯網的興起,使科技興國、農業興國無縫結合,也勢必會給中國經濟改革注入全新的活力。
農村將成為互聯網領域的“沃土”,而非信息時代失聯的“孤島”。因此,我建議大力發展農村互聯網,打造現代智慧農村。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過程中,用互聯網思想武裝8億農民,結合互聯網工具進行改造和發展,搶占全球農村互聯網的戰略高地。
爆發前夜的農村互聯網
近年來,隨著農村寬帶網絡的普及,3G、4G等移動網絡得到了大規模覆蓋;同時,國產智能手機廠商的崛起,大量平價優質的智能手機在農村迅速獲得普及,農村居民越來越習慣通過手機上網,廣泛的接觸移動互聯網。
據《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6.88億,其中農村網民占比28.4%,規模達1.95億,這意味著每3名農村居民中就有一個網民。
據相關數據初步估算,農村互聯網普及率約為31.5%,城鎮互聯網普及率約為65.8%,農村互聯網普及率低于城鎮約35個百分點,城鄉互聯網普及率差距仍較大。
但隨著移動寬帶網絡等基礎設施的覆蓋、智能手機的普及以及農村人口網絡生活的形成,都為農村互聯網的形成和爆發提供了初步的軟硬件土壤,農村互聯網已經走到了爆發前夜的路口。
農村互聯網機遇挑戰并存
讓農村非網民連接互聯網,實現農村非網民的轉換,是挑戰也是機遇。隨著移動互聯技術的發展以及移動終端的普及,移動互聯網為廣大農村和西部邊遠地區實現全民接入互聯網帶來了福音。移動互聯網是真正的互聯網,它天然屬于廣大農村,它不拘泥于時空所限,是適合居住分散、收入較低、文化程度不高這一特點的廣大農村非網民轉換的最佳契機目前來看,我國的城鄉二元化差異是非常顯著的,
互聯網給城市居民帶來的便利已經觸手可得,城市現在享受到的互聯網的便利和福利將來肯定會慢慢往農村滲透。大力發展農村移動互聯網可以使廣大農村實現“彎道超車”跑步進入現代信息社會,實現農村“數字脫貧”,縮小甚至跨越城鄉數字鴻溝,有助于實現國家信息化戰略。大力發展農村移動互聯網還可以帶動廣大農村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互聯網對于城鎮所發生的深刻變革同樣也可以由移動互聯網帶到廣袤的農村大地。
移動互聯網與“三農”的融合,尤其是與農村的商業、社會、生活、資源等的對接,必定會產生很多的新的商業機遇,并興起很多新的業態、新的模式。它不僅可以激發農村的發展活力,還可以解放農村的勞動生產力,為廣大農村脫貧致富奔小康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開辟出一條新的道路,打造現代智慧農村。
綜上所述,我提出以下建議:
關于大力發展農村互聯網打造現代智慧農村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農村互聯網的基礎設施建設,推行“寬帶中國”戰略,加快加大推動提速降費的重大舉措,創新寬帶電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打通信息高速公路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快農村移動終端普及力度,推行“手機下鄉”活動。移動終端廠商應積極發展質優價廉、簡單易用的移動終端,應擴大面向廣大農村的供應力度,使收入不高的農村居民能用得起移動互聯網。
(三)鼓勵人才回流創業,投入“智慧農村”建設。政府制定全國性的人才、財稅等優惠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創業,激活農村的創新活力。
(四)鼓勵社會資本發展農村金融,改善農村征信體系,提供農資貸款、機械貸款等多種形式小額信貸,為農村互聯網減輕資本障礙和創業阻力。
(五)各級政府接入農村大數據,打造“農村云”,推進云計算解決農村資源分配、信息流通不暢等問題,優化社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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