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款保險制度框架:強制保險、有限賠付和風險差別費率機制
□ 強制保險:存款保險覆蓋大中小銀行等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 風險差別費率機制:以低費率起步,保費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額外負擔
□ 有限賠付:賠付限額可能覆蓋99%以上賬戶(比如50萬元)。實行限額保險,并非“50萬元以上沒有安全保障了”
□ 存款保險定位于“風險最小化型”,具備必要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責
多年來“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即將登上歷史舞臺,有望在兩會后推出。
5日上午,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10日,央行行長周小川也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有望在2014年推出。
據了解,“強制保險”、“有限賠付”和“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方面,也是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通行做法。周小川在去年年底發表的《全面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署名文章中也明確提及。
存款保險將同步覆蓋大中小銀行等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至于具體的賠付限額,國際上并沒有通用標準,需要在防范道德風險與維護社會穩定之間進行權衡與決策。國際上普遍的經驗是,使絕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額保障。
據悉,我國的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可能覆蓋99%以上賬戶(比如50萬元)。實行限額保險,并非“50萬元以上沒有安全保障了”。銀行即使破產,也只是破股東的產,而不是破存款人的產。存款保險處置問題銀行時,大多采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實際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業界專家普遍認為,實行風險差別費率,通過經濟手段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客觀上可以加強對金融機構盲目擴張和冒險經營行為的約束,促進其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有效防止和疏導金融體系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均引入風險差別費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時直接引入差別費率。
具體到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呼吁,單一費率就是吃大鍋飯,道德風險太大,應實行差別費率,認為這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關鍵。基本的原則是,費率水平與銀行的風險掛鉤,對高風險機構實行高費率,反之實行低費率,與金融機構類型及規模沒有必然聯系。
據悉,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以低費率起步,費率水平遠低于絕大多數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的水平,保費征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額外負擔。
在職能設計上,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和教訓,我國存款保險應定位于“風險最小化型”,具備必要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責。從金融機構角度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及時糾正措施,有助于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從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存款保險制度都擁有不同程度的現場檢查權。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必要的現場檢查權,有利于對風險做到“早發現”和“早處置”,是對監管的有益補充。從處置機制角度,作為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和平臺,存款保險主要運用于收購與承接、經營中救助等市場化處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類型的金融風險,實行較快有序的市場化退出和靈活的專業化處置,降低金融風險處置成本。
專家稱,在改革已經涉足深水區的當下,存款保險制度猶如一個結,不及時地解開,將影響整個金融體制改革向前推進。而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打造堅固的制度保障,而且為利率市場化進一步改革、發展由民營資本為主發起設立的中小銀行等改革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