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5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曾經成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記憶。但是,從1982年起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的這一獎勵政策,32年來很多省份幾乎沒有什么變化。5-10元的獨生子女獎勵,在目前物價水平下,幾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為一個現實的尷尬問題。(南方都市報8月13日)
關于5元獨生子女飛30多年來幾無變化或變化不大的爭議,作為焦點新聞被媒體關注和引起熱議的,早就不是第一次。而一再的成為焦點新聞和引起熱議,也就毫不客氣的說明了這一問題的長久未決,背后折射的則是政府為民的冷暖態度。
拋卻以前的計劃生育證費、上緩解扎費等這些各級各地繁雜收取的“小費”姑且不說,僅考察社會撫養費的歷史演變就可以看出,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個別省改為“社會撫養費”,這主要是政府認識到計劃生育是一種倡導性義務,對于超計劃生育不宜給予行政處罰。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統一為社會撫養費。2001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地規定下來。
與此同時,隨著國家政策的演變,各地征收相關社會撫養費的具體配套政策也一步不落、時時緊跟。比如,超生罰款或是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要根據各地上年人均收收入水平確定,各地可謂從不缺及時調整。也就是說,群眾需要“出血”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一方面,制定具體的征收政策可謂“及時”,另一方面具體的征收標準地方業可謂“緊跟”,各項政策及時全面,從不缺熱情和出臺配套政策支持。
與此相反,需要在計劃生育方面為民眾“輸血”的政策規定卻有步步掉鏈之嫌,很難有保障。像失獨家庭,按照國家計生政策,是應該建立一定的保障機制,給予一定補償的。但是,2012年6月,在兩千多名失獨父母聯名向國家計生委遞交了《關于要求給予失獨父母國家補償的申請》,希望針對失獨家庭建立保障制度后,在將近670天的期盼與煎熬,代表著更多苦難失獨家庭的這2000多失獨家庭代表,等來的卻是國家衛計委給予失獨家庭國家行政補償“沒有法律依據”的冰冷回答。往輕里說,這是對國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往重了說,這就是對民意的不理解、不尊重,是一種典型的行政不作為、慢作為和懶作為。
反回來再看5元獨生子女費,1982年出臺,其初衷就是鼓勵少生優生,而且按照當時的物價水平,每月5元的補貼確能夠辦很多事,尤其是像油鹽醬醋這些日常民生問題,的確能夠起到鼓勵少生和補償少生的意味。但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化,5元錢根本起不到鼓勵少生和補償少生的作用,根本無法對民生等問題起到解困作用,但有關方面對此卻一味的漠視和怠于解決。也就是說,5元獨生子女費,32年未變,固然有各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個主要方面,就是有關方面對民生的不夠重視甚至漠視。
5元獨生子女費里有民意,不僅是計生政策問題,更是一道民生考題,考驗著各方的施政智慧。我們需要這樣的民生溫暖政策,能夠像社會撫養費征收一樣,能夠有一個固定的調整模式和制度,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調整形成聯動機制,甚至,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調整,要以獨生子女費的調整為前提,否則不能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