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家地產力推連環單 買房者錢房兩空
發布時間: 2014-09-19 15:47:56 | 來源: 央廣網 | | 責任編輯: 沈曄
經濟之聲:小瑩說,中介承諾小房子一定能速銷賣出,他們才敢簽約,購買大房子,而小房子始終沒有賣出,這也是現在無法執行大房子合同的關鍵原因,中介是否也應該為交易無法繼續,承擔責任?包華從你的專業角度房產交易專業角度來說,鏈家地產方面在這樁三方交易當中是否也存在著一些責任?
包華:不僅是存在責任的問題,而且是存在一個重大的過錯,也就是說在選取一種交易模式的時候,一定要告訴自己的客戶,這個交易模式中存在的風險是什么,這個案件中明顯是中介公司在撮合雙方交易,并且在說服購房人采用連環單方式來賣方的情況下,并沒有對購房人做出風險提示。而且記者在進行暗訪的時候,我們也聽到,鏈家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做任何的風險提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個的專業的中介機構,其實本身也是的失職的。另外,這種交易模式中,鏈家公司不僅是一個咨詢方,更多的它還是一個具體的操作方,它給客戶提供這樣的交易模式,同時說服客戶相信這種交易模式的可靠性,而且代為履行這種交易模式,所以它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所以如果沒有做任何的風險提示,如果在履行過程中,依然沒有給客戶其他的一些建議,避免客戶發生損失的話,我認為中介機構它的責任非常大,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經濟之聲:小瑩后來登陸北京市建委網站查詢,經紀人楊梅、店長仲維超都沒有經紀人資質備案,合同上,中介簽的是完全陌生的2個經紀人的名字,這是否在掩藏楊、仲二人無資質的事實?
包華:這種做法在中介機構我所了解到的情況,都是非常常見的,您具體溝通的這個人可能沒有經紀資質,那么有經紀資質的人,最多是在合同當中做一個署名,這種情況在經濟行業非常普遍,我并不是說一定要強調這個經紀人通過考試,他的水平一定能通過大家滿意,不是這個意思,我是想說,如果這個人確實沒有經紀資質,你告訴我們的客戶,讓我們的客戶能有所了解,對于他提供的服務能有所的判斷,這個是最起碼的誠信程度,如聯誠信都沒有的話,中介公司它的作用也蕩然無存了。
經濟之聲:邵桐律師,有一個法律方面事情,我想向您做一個的簡單的咨詢,就是我們在向鏈家來資訊或者核實相關事實的時候,鏈家方面的黃經理給我們強調你們的報道要客觀公正,但是我們的記者向他詢問相關的問題的時候,又提到媒體沒有權利進行核實。那么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上來說,我們記者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
邵桐:我認為記者核實相關的事件的真實性,以及相關問題的細節的時候,我覺得鏈家公司的負責人員應當如實的答復。但是我們國家對于新聞報道是有相關規定的,對方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員在拒絕新聞核實的情況下,法律沒有一個規定的強制的義務,說他必須配合,所以這就造成了我們在核實新聞報道細節的時候遭到拒絕,但是沒有法律依據來強制約束的這種情況出現。
經濟之聲:最后一個問題請教包華,現在中介公司現在在大力推行“連環單”,這個連環單出現的背景就是現在限購的政策,我們剛才也說了中國挺有意思,它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國人總是能相處各種各樣的辦法,來規避某些政策的制約,這是不是會擾亂正常的房屋交易的秩序,會帶來多大的影響?
包華:連環單本身這種交易模式,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兩邊都是一個合理住房更新或升級的需求,那這種合理需求存在的情況下,才會有這樣的交易模式出現。關鍵這種交易模式有它天生的弊病就在于它的不確定性,只要我們在設計我們的產品,在設計我們服務類型的時候,我們可以把這些不確定性告知我們的購房人或者賣房人,而且得到他們的理解支持,同時能夠設立相應的一些條件或者一些模板,能夠回避這樣一些責任就可以了。我們現在出現的問題并不是連環單本身的它自己客觀模式和合理需求的問題,而是我們現在在使用這種交易模式是,沒有盡到一個審慎義務,沒有盡到一個盡職盡責的義務,在這方面出現了問題,所以我認為這種交易模式可以再進一步的提高和更新,以滿足買賣雙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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